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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護理之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

     一、結合全國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積極爭取相關之權益。

      二、促進機構專業服務品質提昇。

      三、協助政府建立符合國情之長期照護體系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設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爭取與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業務有關之法令或施行細則,確

            保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相關權益。

       二、建立全國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之聯繫管道及合作網絡。

        三、與相關機構結盟,共同推展本土化之長期照護體系。

        四、促進機構專業服務品質之提昇。

        五、培訓長期照護、居家護理專業人員。

       六、傳播與宣導有關長期照護之資訊。

       七、加強國內外長期照護經驗交流,舉辦考察及參訪活動。

       八、主動爭取地方與中央政府的相關資源。  

       九、機構各種專業人員培訓及技職教育交流。

       十、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機構考核評鑑。

        十一、推動照顧服務人員證照檢定。

       十二、其它有關法令規定及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立案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機構(含居家式、住宿式、社區式),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並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職權。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  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950317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 (981120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961123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若係因實際之需要,對無酬之民意代表或專家,得由理事逕行發聘,然後由理事會追認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團體會員繳交新台幣貳仟元整(931205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不需繳納。
  • 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若於該年七月以後入會者繳交半年費用?仟元整。

          2.贊助會員:個人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據社會團體財務及會計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每年按預算收入提撥10%為準備金(1031212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以專戶儲存之,其運用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備主管機關核准得提領動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92年1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92年11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2004874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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