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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
1.中風、腦傷病後出院需療養者
2.植物人
3.行動不便需人照顧者
4.失智症患者
5.老人安養者
居家服務
一、失能老人:
設籍本縣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者,且符合以下二款者:
1、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復興鄉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
顧津貼、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
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依「桃園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之日間
照顧、家庭托顧及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身心障礙者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須他人協助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輔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輔助者,不在此限。符合以下失能身份之身心障礙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滿50歲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50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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